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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家庭看護資格:
  具備以下兩者之ㄧ條件者,即符合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1. 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
全日24小時照護,並開出合乎申請規定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書。
2. 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需有下列項目之ㄧ: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ㄧ)
  (二)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須具備之親屬關係:

1. 配偶。
2. 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
4. 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
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二、申請幫傭資格:
  (一)本國籍雇主:

1. 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
(2)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點數計算如附表)。
2. 申請重新招募、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有年齡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
(2)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年齡 點數 年齡 點數
1歲內 7.5 滿90歲 7
滿1歲至未滿2歲 6 滿80歲至未滿90歲 6
滿2歲至未滿3歲 4.5 滿79歲至未滿80歲 5
滿3歲至未滿4歲 3 滿78歲至未滿79歲 4
滿4歲至未滿5歲 2 滿77歲至未滿78歲 3
滿5歲至未滿6歲 1 滿76歲至未滿77歲 2
    滿75歲至未滿76歲 1

註: 累計點數係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據上表標準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
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
不予列計。

  (二)外國籍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
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
人員。
3. 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月薪達;或當
年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
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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